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发布后,庆城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依法行政摆上了政府工作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组织重新审视县域依法行政的新形势、新局面,适时调整工作重心,充分发挥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注重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确保政府各项行政管理和行政决策合法有效。经过近3年的不断创新和完善,我县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工作效果明显,有效提升了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为了确保行政管理、行政决策和其他行政行为依法运行,县政府从强化干部法律素质入手,注重增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培养依法决策意识,逐步在全县行政机关建立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2010年年初制定发布了《庆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安排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不少于四次,坚持组织政府领导干部学习依法行政纲领性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在此基础上,注重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把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制度作为保证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和必经程序,并始终坚持将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等制度经常化、规范化。
一是对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合法性审查。自2009年以来,实行了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全程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重要涉法事务进行合法性审查把关。两年多来,法制工作机构对这一制度的实施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坚持在每次常务会前了解并熟悉研究的议题,收集相关法律资料,提早做好准备,作到心中有数。对上会讨论的涉法事务或行政决策,尽职尽责,认真把关,依法提出建议,收到了非常明显的效果,确保了行政决策的合法、有效。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合法性审查力度,发挥合法性审查在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行为中的重要作用,今年县政府专门聘请了两名法律专家作为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初步建立了行政决策法律专家论证制度。两年多来,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共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36次,从法律层面对政府行政行为审查把关70多次,提出合法性建议13条;法制机构参与各类涉法事务审查30余次,特别是就天然气利用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老城区扩建、房屋拆迁、私房改造、土地征用等事项提出合法性建议22条,出具法律意见书7份。
二是对政府其他行政行为坚持合法性审查。近年来,县政府法制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机构不顺、人员短缺的情况下,尽力发挥职能作用,对县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执法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性文件等严格审查,及时修改把关。2009年以来,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共对县政府出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和复议、应诉答复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从法律层面进行修改把关90余件,仅2010年就审查修改53件。去年,就县上取缔城区两个砖瓦厂一事,在县政府相关部门分别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而引发行政异议后,县政府领导要求法制工作机构介入审查,及时指出和纠正了取缔和行政处罚行为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及法律文书错误等问题,建议县政府责令相关部门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依法作出了处理,有效地防止了行政争议的发生。
三是对部门之间执法权限争议依法进行界定。根据机构改革中政府工作部门的撤并和职能调整,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县政府法制机构适时组织清理全县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依法界定各执法部门职责权限,避免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以及执法空白问题的发生,确保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原由卫生部门履行的部分监管职能划转,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县食药监部门先后就“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发放和餐饮服务业的市场监管问题与县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发生争议,县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对该领域管理现状进行调查,并查阅大量法律法规依据,依法进行审查界定,明确了各自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范围,有效地解决了行政争议纠纷,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的发放和餐饮服务业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体系。
二、完善制定发布审查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县上先后制定出台了《庆城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县、乡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促使全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行。
一是实行“三级审查”,从严修改把关。对县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先由起草部门负责法制事务的机构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再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对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查修改,最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县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每一件规范性文件草案,高度负责,严格把关,认真对照法律法规,反复审查修改。在审查中,始终坚持“六个不予通过”,即违法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予通过;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依据不足的不予通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且操作性较强,没有必要重复制定的不予通过;照抄照搬法律条文的不予通过;超越法定权限制定的不予通过;内容笼统,不易操作的不予通过,有效杜绝了滥发和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现象,在合法性审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了全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2008年以来,由部门起草,经县法制工作机构审查修改各类规范性文件草案50多件(次),发回重新起草20余件(次),经审查7件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无法律依据未予通过。在对《庆城县五保供养办法》、《庆城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庆城县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中,多次发回重新起草修改,几易其稿,才得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近几年,县政府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和县人大备案审查,无一件被指正。
二是突出“五个必须”,严把制定程序关。即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必须填写规范性文件送审表,必须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必须及时进行公告,必须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针对个别由政府工作部门起草、报请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就直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突出问题,县政府及时在发布的《办法》中明确了制定程序,并严格规范运行。如今年由县城建部门起草,拟由县政府发布的《庆城县城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直接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法制办主任在列席会议时及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当即向会议提出了建议,会议取消了对这一议题的讨论,要求严格按审查制定程序运行。后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由于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等问题未予通过。针对部分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按时上报备案的问题,县政府法制办及时与县政府办公室沟通,建立了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备案报告一并送签制度,理顺了工作程序,有效提高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率。
在发挥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职能作用,强化政府行为合法性审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我们深深体会到:
1、领导重视是关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工作涉及面广,头绪多,若缺乏高度重视、没有领导的支持和统一组织协调,合法性审查将会停留在纸上,成为一句空头口号,很难成为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等行政管理活动的必经程序,审查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2、队伍建设是保障。我国目前行政法律法规层次多、体系庞大,法律关系复杂,在法律适用中存在很多冲突。法制队伍力量薄弱、法律素质不高、业务不精将直接影响到合法性审查的准确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为政府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将会极大地减弱。因此,建立一支素质高、作风硬、业务精、能力强的法制队伍势在必行。
3、协作配合是重点。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必须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和衔接,建立一套高效、可操作的工作运行机制。各部门应主动与政府法制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会商重大、疑难涉法事务,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准确;法制机构也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参与审查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法律层面指导各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管理活动,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准确、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整改落实,达到合法性审查的预期效果。